关于赔偿金额,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主张要求因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共200000元,但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因案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综合考量案涉商标知名度、影响力、商品类型、品牌助农贡献率、被告侵权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赔偿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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