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毅犯行贿罪、受贿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宋某毅为谋取职务提拔而行贿60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宋某毅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宋某毅有期徒刑五年,与其所犯受贿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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