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攻行政法领域的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月律师认为,一方面,行政办公用地属于划拨地,被无偿划给国企涉嫌改变土地性质,国企又将其办公楼转租作为商业办公,涉嫌改变土地用途,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走招拍挂程序或者补交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该土地的权利人不是福州招商集团,也不是福州招商投资公司,二者无权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因此,福州招商投资公司将办公楼对外出租的行为涉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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